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 局)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 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 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 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 ,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 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 四) 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 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