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贷款通则》得到完善
《办法》吸收了国内外商业银行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的良好做法,在内容上较《贷款通则》至少在以下六大方面做了较大的改进和完善,具体而言:
扩大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适用主体范围
与《贷款通则》第二条规定的贷款人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相比,《办法》第二条将贷款人的范围扩大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即只要在中国境内从事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甚至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只要有权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均应接受《办法》的约束。
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贷款通则》时,尚没有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境内。《办法》将固定资产贷款的适用主体范围扩大到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充分考虑了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事实,适应了新的形势变化。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且实施,全文共八章四十三条。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都应遵守本办法。
并且《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如果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特别规定了贷款人受托支付
在贷款合同履行方面,与《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单一方式相比,《办法》在强调风险控制理念的基础上,对“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特别规定了受托支付方式,即“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并规定了相应的操作规则。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办法》的最大特色,是在新的信贷形式下采取的一项金融创新,是对《贷款规则》中规定的贷款发放形式的完善与补充,有利于减少固定资产贷款被挪用的风险,有利地堵塞了信贷管理环节的漏洞。
总之,“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近些年我国金融资产显著增长、信贷资产规模迅速扩大状况的有力回应,这对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具有终极价值。以上就是助贷网为大家收集的一些《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则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