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
不得变相要求购房者
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
《通知》要求,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购房人购买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中介机构不得以要求购房人一次性付款或者采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提高购房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楼盘未封顶等方式,变相要求购房者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引导购房者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阻挠或拒绝购房者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应享有与一次性付款或者商业贷款等其他付款方式选择房源的同等权利。
鉴于部分购房者购买2017年9月28日前取得出让用地开发建设或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建造的新建楼盘,因楼盘未封顶无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特殊情况,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应根据缴存购房者需求,适度调整贷款政策,阶段性开放“商转公”业务受理及审批工作,细化申请条件、申请资料、办理程序等内容。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